热烈祝贺青岛可燃气体报警器-青岛天然气报警器-青岛氨气报警器-青岛油漆报警器-青岛贝宏电子有限公司建站成功!热线电话:0532-83627600
新闻中心
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》新闻中心
专业、专注、豁达、诚信、...
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检验方式及判定
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11日
发布人员:admin
浏览人数:598人
一、一般规定

1.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可燃气体探测器》 GB 15322.1-GB 15322.6和《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》 CJ/T 347的规定。

2.在现场,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,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、联动功能、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。

3.长期未使用的气体探测器,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。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检查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%、30%、75%、90%做5点检验。

4.本规程规定的气体探测器检验,可使用专用检验设备或标准气体实施检验。

二、气体探测器检验方式

1.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2.1的规定;

(2)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,选择不同量程,进行测试;

(3)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,或连续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。

2.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,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,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。

3.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时,标准气体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检验有浓度显示的探测器应有5种浓度标准气,即10%FS、30%FS、50%FS、75%FS、90%FS;

   表2.1    气体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性能要求

(2)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应符合表2.3的规定;

(3)所有标准气必须是有证标准物质,准确度应在±2%以内

表2.3     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

4.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检验时,应卸下气体探测器外壳,露出气敏元件,用校准罩将标准气以尽可能小的流量导入气敏元件,时间3min,并应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和(或)其他响应值。

http://www.qdbsa.com

本文关键词:青岛可燃气体报警器 青岛氨气报警器 青岛天然气报警器

产品展示
新闻中心
联系我们

青岛贝宏电子有限公司

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2号

业务咨询:0532-83627600

技术咨询:13505421199

Email:2399326757@qq.com

在线 QQ :2399326757

热线咨询电话:

0532-83627600

公司地址:
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2号
手机扫码查看更多
如有问题咨询请及时与我们沟通,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!

业务咨询:0532-83627600

技术咨询:13505421199

在线留言 / ONLINE MESSAGE
姓名:
电话:
留言:
CopyRight © 2020. 青岛可燃气体报警器-青岛天然气报警器-青岛氨气报警器-青岛油漆报警器-青岛贝宏电子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鲁ICP备12015519号-2
技术支持:商至信网络

网站首页

关于我们

产品展示

新闻中心

企业优势

技术支持

在线留言

联系我们